互联网人身保险新规征求意见并澄清产品“互联网专属”标

2021-01-07 14:38: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互联网人身保险新规征求意见澄清产品“互联网专属”标签来源:上海证券报

昨日,保监会人身保险部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从源头上解决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价格竞争不合理、销售不规范、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

明确业务运营的门槛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其自营网络平台上,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公开宣传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营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

《通知》的一个核心点就是定义互联网人身保险的运营门槛,即具有一定能力的保险公司可以运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通知》对保险公司主体有明确要求: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综合风险评级为乙级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连续四个季度覆盖率高于100%,财产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连续四个季度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价为丙级及以上。

另外,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时,应具备《通知》所要求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实施特定产品管理

随着市场参与者和被保险人的不断扩大,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进行专属管理是大势所趋。

《通知》明确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必须是独家产品,要实行独立核算和追溯定价监管。独家产品包括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十年及以上普通寿险、十年及以上普通年金保险,以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通知》强调,通过互联网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十年以上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资金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条件。

《通知》在明确实施产品化管理的同时,还规范了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突出问题,包括:对部分产品提出落地服务要求,明确保险公司运营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伤残收入损失保险、医疗事故保险等。建筑服务网络;建立保险适宜性评价机制,引导保险公司向合适的客户销售合适的产品;压缩保险公司核保责任,解决网上业务核保形式化问题。

让消费者享受便利和利益

无论是从设立业务资格准入,还是细化产品定价和服务要求,《通知》体现的监管思路都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旨在为普通百姓提供更实惠的产品和更便捷的服务,真正发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全民受益”和“大众化”的特点。

比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运营能力要求,《通知》要求公司具备全程在线运营能力,方便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在服务能力要求上,《通知》引导保险公司根据互联网的特点提升服务能力,要求加快合同交付等具体服务。

在保险公司最为关注的定价机制中,也体现了监管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比如从《通知》中的声明可以看出“一年以上的独家产品不设直接佣金或间接佣金”等。监管当局打算指导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对合格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回溯定价,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状况与精算假设的偏差,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据此,监管部门可以启动查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事项。

《通知》还提出建立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登记和披露机制。我们每年对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范围合作机构的信息和独家产品的定价回溯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披露。要求保险公司公布和纠正被发现有缺陷的互联网个人保险产品。

《通知》契约化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的定价责任和管理责任,契约化公司总精算师的审慎定价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按要求定期回溯,使用虚假数据,长期未能改善定价风险,监管部门不仅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还会提醒公司董事会相关风险,并公开告知全行业,同时追究总精算师的直接责任,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互联网渠道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在互联网上开展人身保险业务,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将采取监管谈话、风险警示、行业通报等监管措施,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申报新产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为了给保险公司一定的调整空间,《通知》给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个过渡期。保险公司要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和提前计划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在2022年1月1日前达到《通知》要求。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