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专项检查

2020-12-23 16:39:00 来源:中新经纬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专项检查

12月23日,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消息,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号文,提出对近期和202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等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专项检查,夯实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属地管理责任, 强化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风险调查责任,提高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存续期管理水平。

《通知》提出,为加强潜在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债券市场重大风险,牢牢把握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现开展2021年企业债券本息偿付风险排查及期限监管相关工作。

对近期和2021年公司债券本息支付等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

《通知》要求省发改委对近期到期尤其是2020年底前的到期以及2021年公司债券本息支付等风险进行全面调查,掌握辖区内公司债券的资金安排和风险状况,做好以下工作。

对于经调查存在债务风险的公司债券,列为重点关注对象,首次形成特殊的风险应对类。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同志负责制定应对方案,定期调度,及时协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风险处置,并派专人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及时化解风险。

对于本地区已违约且尚未处置的公司债券,加强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债务代理人、地方政府等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公司债券风险处置,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对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专项检查

《通知》建议省发改委加强对公司债券的事后监管,对辖区内已发行和存续的所有公司债券组织专项检查。检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有期限债券概况。包括有期限债券的数量和规模、年度还本付息情况、发行人的行业和地区分布等。

债券募集资金的投资领域。包括债券资金是否按要求投入到审批、登记文件、招股说明书中约定的项目区域,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有无变化是否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是否存在非法挪用债券资金等问题。

信息披露。包括发行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披露信息,中介机构是否协助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发行人的资产重组。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能影响企业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企业进行或计划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要对发行人的重组过程进行监督,分析判断资产重组是否增加债券偿还风险,督促发行人按照合规程序实施重组并履行相关义务。

筹款项目的运作效益。包括募集资金项目是否如期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是否与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相匹配,资产或

《通知》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以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为前提,以发生时及时有效处置风险为前提,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注重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承担属地管理责任,通过项目筛选、风险排查、监督检查等方式,扎实做好本地区公司债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建立季度调度机制。每季度末,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下季度企业债券还本付息的风险进行调查,重点跟踪年度风险调查中发现的潜在风险,及时了解企业最新经营状况,监督偿债保障措施的落实。存在潜在风险的,应当按照年度风险调查的相关要求及时处置。

建立月度面对面监督机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企业偿债能力实施动态监控,提前一个月与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沟通,了解发行人偿债资金的准备情况,督促发行人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建立报告机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风险,通知属地政府,积极寻求省政府的指导和属地政府的支持,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建立应急机制。企业债券本息支付出现突发风险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立即进行风险处置,防止潜在风险转化为实际风险,防止风险外溢。

强化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风险调查责任

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要主动将风险防范和化解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定期对主承销债券的风险进行调查,及早识别、预警和处置,并将相关风险及时报送我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履行职责,加强中介机构保荐制度,严格控制和加强内部控制,有效提高申请材料质量,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等存续期管理。

在债券申报和存续期管理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执业标准,有效揭示提示风险,落实“把关人”责任。

提高企业债券的经济能力和期限管理水平,为实体经济服务

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企业债券支持力度。坚持企业债券基金跟随项目的原则,在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加大企业债券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省发改委应结合投资项目储备,主动提供现场服务,重点缓解重大项目发展中的融资问题。

为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政策衔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保证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一是2021年将继续鼓励信用良好的企业发行小微企业信用增级集体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债券发行人允许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委托贷款集中度要求放宽至“向单一委托贷款对象发行的委托贷款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

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我委将积极支持证监会对债券市场进行统一执法。对于涉及省发改委的具体工作,请省发改委协调配合。

《证券法》要求各相关央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和还本付息风险排查。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存续期内负责主承销的公司债券进行风险调查。风险调查将在公司债券主承销商的信用评估中得到体现。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积极履行公司债券受理和审查机构职责,认真做好风险识别、信息披露监督检查、债券市场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判断等工作。共同构建公司债券全链风险防控体系。相关交易场所和登记托管机构应当协助开展公司债券风险调查和本息支付监测分析,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和异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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